(2017)鲁0285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店埠支行朴木分理处、张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店埠支行朴木分理处,张海军,张斗成,张炳格,张太平,张泰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店埠支行朴木分理处被执行人张海军、张斗成、张炳格、张太平、张泰兴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核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盖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