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牛洋洋与陈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洋洋,陈鹏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478号原告牛洋洋,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姚艳丽,女,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牛洋洋之母。被告陈鹏飞,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牛洋洋与被告陈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牛洋洋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鹏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牛洋洋负担。审判员 孟 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邝敬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