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吴明伟与吴铭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伟,吴铭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890号原告:吴明伟,男。被告:吴铭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伟诉被告吴铭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匡迪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