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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2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江门市宏美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祺新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宏美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中山市祺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705执2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宏美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斗围冲,组织机构代码77097982-5。 法定代表人李炯昌。 被执行人中山市祺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龙头环村花园大街29号之二4-5楼,组织机构代码59893963-6。 法定代表人蒋少云。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宏美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祺新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江新法古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祺新服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宏美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52706.07元以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705执23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中山市祺新服饰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国亮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悦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