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兴成申请执行孟克巴雅尔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成,孟克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297号申请人张兴成,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孟克巴雅尔,男,1983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4民初3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克巴雅尔在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苏米图支行处账户内存款4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审判员 王 铁 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呼 雅 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