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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曾曼曼与刘丽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曼曼,刘丽梅,阜南县迅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978号原告:曾曼曼,女,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东,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梅,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阜南县迅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刘士永,该公司经理。原告曾曼曼与被告刘丽梅、阜南县迅达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丽梅、阜南县迅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曼曼撤回对被告刘丽梅、阜南县迅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文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雅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