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关于荆延年、荆可与高麦秀、马健平、马艺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可,荆延年,马艺凤,马健平,高麦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荆可,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崇相西村五组申请执行人:荆延年,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崇相西村五组被执行人:马艺凤,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贵戚坊村六组。被执行人:马健平,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贵戚坊村六组。被执行人:高麦秀,女,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贵戚坊村六组。关于荆延年、荆可与高麦秀、马健平、马艺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闫一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