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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恢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传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传明,廖萍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恢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安县敦厚镇富川路205号。法定代表人彭越,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传明,男,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廖萍娥,女,197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吉安县,现住吉安市吉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传明、廖萍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传明、廖萍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传明、廖萍娥至今未主动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传明、廖萍娥共有的坐落于吉安县城文山路的以下房产:房产证号为敦厚镇字第××号,坐落于吉安县城文山路商用1-3层,面积为517.72㎡,地下室-1层,面积为111㎡;房产证号为敦厚镇字第××号,坐落于吉安县城文山路11号(锦绣佳园)1-1商用,面积为38.84㎡;房产证号为敦厚镇字第××号,坐落于吉安县城文山路(锦绣佳园)1-2商用,面积为62.73㎡;房产证号为敦厚镇字第××号,坐落于吉安县城文山路11号(锦绣佳园)1栋第二层商用,面积为1047.11㎡。并责令被执行人刘传明、廖萍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拍卖裁定,经评估后,委托吉安市金槌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查封的被执行人共有的房产。2017年3月24日,买受人刘早忠(身份证号码:)以1003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坐落于吉安县城文山路(锦绣佳园)1-2商用房产(面积为62.73㎡,房产证号为敦厚镇字第××号)。买受人按照规定交清了竞买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吉安县城文山路(锦绣佳园)1-2商用房产(面积为62.73㎡,房产证号为敦厚镇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早忠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早忠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早忠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锦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