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6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中祥贸易有限公司与郭峰、黄淑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中祥贸易有限公司,郭峰,黄淑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6478号原告:张家港市中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香山北路15号。法定代表人:徐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炬波,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峰,男,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告:黄淑颖,女,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原告张家港市中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峰、黄淑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中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中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中祥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计404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中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