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与廖洪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廖洪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住所地:赣州市赣县梅林镇章贡路8号,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左文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庆泰,男,1990年7月17日生,汉族,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职工。被告廖洪舜,男,汉族,1968年9月2日生,现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诉被告廖洪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秋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