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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马建军、张云霞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马建军,张云霞,武汉睿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91号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苏圃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99590。法定代表人:衷俊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梅权,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军,男,197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开发区。被告:张云霞,女,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开发区。被告:武汉睿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2号(国贸新都)22层西A、B、C室。法定代表人:周玉虎。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建军、张云霞、武汉睿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陈园人民陪审员  陈英人民陪审员  彭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章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