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柳艳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鸿玺、李兴继、李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艳梅,马鸿玺,李兴继,李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656号申请执行人柳艳梅,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宝塔区七里铺大街勘探小区。被执行人马鸿玺,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塞区食品药品监督局职工,现住宝塔区二中家属院。被执行人李兴继,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宝塔区万花乡政府家属院。被执行人李萍珍,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宝塔区万花乡政府家属院。柳艳梅申请执行马鸿玺、李兴继、李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0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执行标的:被执行人马鸿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柳艳梅借款本金470000元(已付70000元),案件受理费5145及执行费6950元;二、执行和解内容:1、被执行人李萍珍以自己名下的房屋(位于本市宝塔区马家湾丰泽园小区20B号楼2单元302室,房号20B-2-302)作价40万元抵给申请执行人柳艳梅;2、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执行人承担;3、执行费6950元由被执行人马鸿玺承担;4、申请执行人柳艳梅自愿放弃其他请求。至此,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65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按原调解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任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