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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吴名灯具安装有限公司与长沙荷塘月色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麓谷企业广场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吴名灯具安装有限公司,长沙荷塘月色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麓谷企业广场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711号原告:长沙市吴名灯具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炬路。法定代表人:吴勇。被告:长沙荷塘月色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麓谷企业广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法定代表人:姚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吴名灯具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荷塘月色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麓谷企业广场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吴名灯具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荷塘月色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麓谷企业广场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长沙市吴名灯具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吴名灯具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荷塘月色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麓谷企业广场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11元减半收取355.5元,由原告长沙市吴名灯具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