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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0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胜武与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胜武,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永旺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976号原告:魏胜武,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东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94754960。负责人:古泽康之。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813861。法定代表人:古泽康之。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胜武诉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胜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许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