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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伟与成都房天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成都房天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103号原告:刘伟,男,汉族,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成都房天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广和二街88号4栋1层15号。法定代表人:李敏。本院在审理刘伟与成都房天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刘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撤回对被告成都房天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承担。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沈小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