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谢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谢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民初306号原告:黄某。被告:谢某1。原告黄某诉被告谢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谢某2,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婚后几年不工作,没有承担起做父亲的责任和对儿子的抚养,由于夫妻长期争吵,左腊月二十九争吵中被告还对原告动手,致使原告大腿部淤青,鼻梁骨肿痛,使得原告心理和身体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原告再也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此,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由被告抚养儿子谢某2、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学费由原告支付。3、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被告既不提交书面答辩,亦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谢某2,夫妻感情尚可。由于被告没有固定的工作,在家无所事事,原告对此埋怨被告没有尽父亲的责任,承担起抚养儿子的义务。由此,双方产生争吵,影响夫妻关系。2017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夫妻双方因争吵被被告殴打致伤的事实,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以上事实有原告黄某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及其的庭审陈述等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靠夫妻双方共同维系。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而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期夫妻关系紧张,主要因被告没有固定的工作,未能分担夫妻共同生活中家庭困难,导致双方在生活家庭事务中产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虽未到庭应诉,但希望原告念顾儿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夫妻双方营造良好的和谐家庭氛围,原告应给予被告修正改过的机会,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鉴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事实理由不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谢某1离婚。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丽莫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