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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海春、林吉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海春,林吉彩,林妹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海春,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吉彩,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审被告:林妹英,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于海春因与被上诉人林吉彩、林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59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于海春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于海春的户籍及居住地位于福建省××县,故本案应由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林吉彩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被告林妹英的居民身份证及《户籍证明》记载,林妹英的户籍所在地详细地址为福州市××路××单元。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魏坤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