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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顾迎宾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394号顾迎宾,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豆于××村××北街××号,联系电话153××××5688任昆峰,男,汉族,1986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县北××乡南××路××号,联系电话137××××6607顾迎宾申请任昆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二初字第0047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顾迎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二初字第0047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