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2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春生与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生,姜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2民初473号原告:张春生,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方,开封市顺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姜伟,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生诉被告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张春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张春生负担。审判员 万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东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