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4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679号原告:吴某,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骥,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3。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若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