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韩召全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召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182号上诉人(原审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盛俊贤,女,汉族,1954年8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郏辱市街***号付*号,身份证号:4103031954********。上诉人(原审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许志光,男,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4211954********。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韩召全,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上诉人盛俊贤、许志光因与被上诉人韩召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4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俊贤、许志光于2017年1月5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盛俊贤、许志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胡豫勇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秦亚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