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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杜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4民初565号原告:杜某,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陕西省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原告杜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谈婚。2016年1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生活。2016年9月5日生育一子,出生当日不幸夭折。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认识不到三个月即草率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在共同生活中,被告没有家庭责任心,一直在外干活,但却没有收获,对家庭没有贡献。结婚一年来,被告多次哄骗原告,经原告及其亲友多次劝导,被告不予改正。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原告向本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及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杨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婚姻形成过程、男到女家生活,生一子夭折的情况属实,但诉称夫妻感情状况与事实不符。双方经被告姑父介绍相识后均有好感。后经相互了解,感情发展较好,双方父母认可后才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长期在西乡县高川镇务工,但被告干完活后就回到洋县与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并主动承担家务及农活,还将务工收入交给原告,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16年9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虽离开原告家回到原籍西乡县高川镇莫家坡村,但先后两次回到原告家看望原告,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谈婚。2016年1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生活)。2016年9月5日,原告生育一子,出生当日不幸夭折。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即回到原籍西乡县高川镇莫家坡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自愿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视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多交流沟通,仍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杜某要求与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三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蒲仁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