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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涂天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天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75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天友,男,1979年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淮滨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日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30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商城县公局逮捕。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天友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秋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天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涂天友窜至商城县观音山大庙云极观,用钢筋棍将该庙慈航殿内和东岳大殿内的功德箱上明锁撬掉,从功德箱内盗走现金600余元,又在慈航殿里盗走1把老虎钳子和1把水果刀。2016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涂天友又窜到商城县观音山大庙云极观,用钢筋棍和老虎钳子将东岳大殿等处的功德箱上明锁撬掉,盗走现金660余元。2016年12月19日上午,商城县公安局河凤桥派出所民警在商城县上石桥街道将被告人涂天友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并扣押现金660元、作案工具老虎钳子和水果刀各一把、钢筋棍一根。被告人涂天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商城县公安局已将扣押的660元现金、作案用的1把老虎钳子和1把水果刀退还给观音山大庙云极观,已将作案用的钢筋棍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涂天友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钢筋棍1根、老虎钳、水果刀各1把及现金600元实物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案发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信阳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熊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勘验、检查、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天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秘密窃取他人现金共计1260元,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涂天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天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涂天友退赔观音山大庙盗窃所得财物人民币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