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终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与叶祖荣、任登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叶祖荣,任登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二马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91015047-0。负责人:王显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琳,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祖荣,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19日,住四川省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行公,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任登桃,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祖荣、原审被告任登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民初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叶祖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叶祖荣自愿放弃赔偿款10965.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在领取法院结案文书后一月内向叶祖荣支付赔偿款60000元。2017年3月29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叶祖荣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84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 敏审判员 李玉兰审判员 魏红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