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5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某川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05刑初46号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川,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4日经文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雪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4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符某川无证驾驶制动性能及灯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技术条件要求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文昌市潭牛镇二公堆往东路镇约亭方向行驶,途经文昌市灵文加线40KM+500M路段处,与前方同向被害人黎某纯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黎某纯当场死亡、被告人符某川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符某川驾车逃逸,后到文昌市人民医院治疗。同日,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文昌市人民医院将被告人符某川抓获。2016年7月24日,经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黎某纯属于颅内出血而死亡。2016年9月1日,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符某川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黎某纯无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符某川共赔偿人民币7.5万元给被害人家属。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警情信息及文昌市急救指挥中心受理台呼叫车受理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疾病诊断书、证据保全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2.证人许某能、王某荣、陈某喜的证言;3.被告人符某川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记录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符某川交通肇事案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符某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并向法庭提出了调解书、收条等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4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符某川无证驾驶制动性能及灯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技术条件要求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文昌市潭牛镇二公堆往东路镇约亭方向行驶,途经文昌市灵文加线40KM+500M路段处,与前方同向被害人黎某纯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黎某纯当场死亡、被告人符某川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符某川驾车逃逸,然后到文昌市人民医院治疗。同日,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文昌市人民医院将被告人符某川抓获。2016年7月24日,经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黎某纯属于颅内出血而死亡。2016年9月1日,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文公交认字[2016]第001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符某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黎某纯无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符某川先后赔偿丧葬费25000元及死亡赔偿金60000万元共计85000给被害人黎某纯的近亲属。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黎某纯的近亲属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某娟、黎某发、黎某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前于2017年2月14日经本院主持双方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某娟、黎某发、黎某玲与被告人符某川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符某川赔偿丧葬费25000元、死亡赔偿金100000元共计125000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某娟、黎某发、黎某玲,扣除已支付丧葬费25000元、死亡赔偿金60000元外,剩余40000元于2017年2月14日支付10000元(已履行),余款30000元于每月15日前支付2500元,从2017年3月起支付直至付清,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符某川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符合承担刑事责任年龄。2.警情信息及文昌市急救指挥中心受理台呼叫车受理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文昌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16年7月24日5时52分56秒接到一男子(手机号码为158###20###)的报警称,在文昌市潭牛二公堆加油站路段,有一辆摩托车与一辆自行车相撞,有2人受伤。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日受案,并经文昌急救指挥中心派车,经诊断被害人现场死亡的事实。3.疾病诊断书。证实:被告人符某川于2016年7月24日到文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面部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事实。4.证据保全清单。证实:2016年7月24日,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保全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及自行车一辆的事实。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符某川未取得驾驶人资格证。6.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条。证实:2016年7月24日、25日,被告人符某川将安葬费共计25000元交至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符某川将赔偿金5万元交给被害人的妻子符某娟的事实。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2016年9月1日,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文公交认字[2016]第001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符某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黎某纯无负事故责任的事实。8.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24日,公安民警将正在文昌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被告人符某川抓获归案的事实。9.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证实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符某川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某娟、黎某发、黎某玲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符某川按照调解书的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谅解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许某能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符某川系同村人。2016年7月24日早上,其在家里干农活,突然接到被告人符某川妻子打来电话说,符某川在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卫生院,让其载她去一趟。其就开车载她到大致坡镇卫生院,看见符某川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停在卫生院门口,其和他妻子进入卫生院查看符某川。其看见符某川躺在病床上,身上留着很多血,其问他,“你如何摔倒的,在哪里摔倒的”,符某川回答说,在大致坡镇附近摔倒的,然后他妻子叫其帮他把二轮摩托车开回家。其回答说,把车放在同村的许某导家,待符某川出院后再去许某导家取车,没过多久120急救中心就把符某川送往文昌市人民医院,其就帮他把二轮摩托车寄放在许某导家。后来其带交警大队的民警到许某导家的事实。2.证人王某荣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符某川的妻子,其作为符某川的保证人,保证符某川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3.证人陈某喜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4日早上,其驾车从文昌市潭牛镇往二公堆方向行驶,途经二公堆加油站前,其发现道路右侧路面上躺着一个人,右侧路面外的草地上也躺着一个人,当时这两个人一动也不动,其赶紧用自己的手机(号码为158###20###)拨打110报警,报完警后其就驾车继续往前行驶离开的事实。(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川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7月24日早上5时30分许,其独自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文昌市潭牛镇二公堆家中往二公堆集市上喝早茶,喝早茶后其又独自驾车去大致坡镇,6时许途经二公堆加油站前路段,其和一辆自行车发生了碰撞,然后其就昏迷过去,什么都不记得了,至于怎么撞的其也不记得了。其在现场清醒过后,直接扶起车开去大致坡卫生院治疗了,然后大致坡卫生院的医生拨打120电话,急救车将其送到文昌市人民医院。其在事故现场清醒过来后,因儿子考上大学急着去大致坡镇买羊回来摆酒席,没有注意对方人员和自行车就离开现场了的事实。(四)鉴定意见1.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右路边处草地上疑似血迹检出的DNA来源于被告人符某川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及送检的路面上死者旁疑似血迹检出为一男性所留。2.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黎某纯属于颅内出血而死亡。(五)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记录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符某川交通肇事案监控视频光盘。证实:被告人符某川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川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符某川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辆,可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符某川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义务,已赔偿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被告人符某川归案后认罪悔罪,且赔偿态度好,又能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经征求被告人符某川所居住社区的意见,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对被告人符某川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根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为严明国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4月6日第5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某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鹤玲人民陪审员 林明干人民陪审员 周昌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