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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罗吉环、杨平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吉环,杨平,曹玉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0583民督2号申请人:罗吉环,男,194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申请人:杨平,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申请人:曹玉平,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罗吉环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罗吉环称2010年7月17日,被申请人杨平夫妻向我借款30000元用于周转,双方于当日办理了借款手续。之后,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拖延。现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杨平夫妻偿还申请人罗吉环借款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平、曹玉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罗吉环借款30000元。申请费183元,由被申请人杨平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光毅二O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