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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7民初183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双全,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