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7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7民初183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双全,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