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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春生,韩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春生,韩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646号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11号8幢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120743XA。法定代表人:雷现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春生,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韩秀英,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生、韩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雪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飞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