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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汪琴、胡沙丽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琴,胡沙丽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96号申请人:汪琴,女,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刘艾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沙丽,女,汉族,1967年8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汪琴因与被申请人胡沙丽合同纠纷,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7年3月9日本院安排调查和质证,申请人汪琴的委托代理人刘艾舟、被申请人胡沙丽均按通知时间到庭,但被申请人胡沙丽拒绝进行调查和质证。在本院规定的2017年3月15日,被申请人胡沙丽亦未向本院提交回复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汪琴的请求与理由:申请人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胡沙丽于2016年10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合同中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法院诉讼。被申请人胡沙丽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2016年10月30日,申请人汪琴与被申请人胡沙丽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第2项约定“在租赁期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至合同地人民法院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涉案《租赁合同》中所达成的仲裁协议,既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又约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对该仲裁协议另行达成了补充意见,故该仲裁协议依法应为无效。申请人汪琴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汪琴与被申请人胡沙丽于2016年10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所涉仲裁协议无效。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汪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滨审  判  员  余斌审  判  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兼)  何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