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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廖永义:猥亵儿童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09刑申17号廖永义:你因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桂09刑终165号刑事裁定,委托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业浩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请提出,原审程序违法,判决认定廖永义猥亵罗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本院再审本案,改判廖永义无罪。经审查,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庭审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刑事案件庭审规程进行,庭审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以及辩护人举证、质证、辩护等权利;至于是否需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如果根据证人证言能查明案件事实的,法院可以不通知证人出庭,本案即属于此类情形。因此,申请提出原审程序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原审判决认定廖永义在2014年5月5日晚约7时30分左右进入学生集体宿舍对被害人罗某某实施猥亵犯罪的证据,有黄某芳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与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本案虽然没有被告人作出的有罪供述,但综合本案的证据以及廖永义相互矛盾的辩解以及其在案发前的不端行为表现,认定廖永义在2014年5月5日晚约7时30分左右进入学生集体宿舍对被害人罗某某实施猥亵犯罪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因此,廖永义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申请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