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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行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增松与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增松,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行终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增松,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5号楼。法定代表人朱小平,该局局长。上诉人徐增松因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行初1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增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增松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增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淑琴审判员  周 雯审判员  翟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丁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