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封彩云与被告董小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彩云,董小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402号原告:封彩云,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被告:董小军,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原告封彩云与被告董小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30日立案。原告封彩云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彩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封彩云负担。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闫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