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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封彩云与被告董小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彩云,董小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402号原告:封彩云,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被告:董小军,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原告封彩云与被告董小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30日立案。原告封彩云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彩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封彩云负担。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闫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