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377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377号原告: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北城一品9号楼407室。法定代表人陈翔珍。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建国(特别授权),公司员工。被告:李灿,女,1982年2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理费25元(已减半),由南通伟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代理审判员 陈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卢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