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张运标等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和盛出口花炮厂,万载东方海岸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张运标,张新根,蔺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320号申请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圭斋东路172号1栋4楼。法定代表人:袁国兴,董事长。被申请人:浏阳市和盛出口花炮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文家市镇五神岭村。投资人:张运标。被申请人:万载东方海岸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黄茅镇光明村江下组。法定代表人:张运标。被申请人:张运标,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张新根,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蔺娟,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浏阳市和盛出口花炮厂、万载东方海岸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张运标、张新根、蔺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各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5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浏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浏阳市和盛出口花炮厂、万载东方海岸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张运标、张新根、蔺娟的银行存款365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先珍人民陪审员 钟 锋人民陪审员 王玲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乐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