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5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汤玉云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玉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5刑初1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玉云(外文名THONGNGOCVAN),女,1990年2月1日出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高中文化,务农,户籍地越南,案发前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政和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陈勇,福建宽达(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政检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玉云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正练、杨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玉云及其辩护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玉云与“阿辉”(另案处理)共谋由汤到中国假借嫁人进行诈骗。后“阿辉”带着被告人汤玉云通过非法方式入境中国,到福建省漳州市与“陈文云”(另案处理)、“范氏相”(另案处理)等人会合。2016年6月份,被告人汤玉云与“范氏相”一同到政和县与“阿翠”(另案处理)会合,并联系到范某(女,越南籍,已嫁到福建省政和县镇前镇),谎称汤想嫁到中国,让其帮忙介绍婆家,并承诺给其介绍费人民币10000元。后范某将被告人汤玉云介绍给被害人吴某3,汤假装同意,先后两次从被害人吴某3处骗得人民币46000元。后因“陈文云”、“阿翠”等人未按约定到福建政和接被告人汤玉云出逃,汤通过手机联系越南驻中国大使馆,谎称其系被拐卖到中国,要求解救。2016年7月15日,福建省政和县公安局接到上级通知,对被告人汤玉云进行了解救,同年8月16日,被告人汤玉云如实供述了其假借婚姻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6年7月下旬,范某将介绍费人民币10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吴某3。其余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汤玉云当庭供认不讳,且有到案经过、身份证照片、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银行转账凭证、邮政储蓄卡复印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魏某1、范某、魏某2、吴某1、郑某、吴某2、周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3的陈述;现场勘查及指认笔录、示意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玉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假借与他人结婚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4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玉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汤玉云退赔被害人吴益炉人民币3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荣丽人民陪审员 宋 征人民陪审员 张荣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茹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