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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6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根水、代龙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根水,代龙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6执522号申请执行人陈根水,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代龙仁,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德安县。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陈根水申请代龙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安县人民法院(2015)德民二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代龙仁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根水27475元,承担执行费312.12元。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代龙仁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代龙仁的动产与不动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7475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6执5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陶 越审判员 : 康 磊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 吴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