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荣县平安寨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荣县平安寨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航天路路尾,组织机构代码78015881-X。法定代表人:王真省,董事长。被执行人:荣县平安寨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双古镇晏家桥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20427012-5。法定代表人:朱文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荣县平安寨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荣县平安寨煤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利息100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荣县平安寨煤业有限公司有煤矿关闭补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荣县平安寨煤业有限公司的关闭补偿金8181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