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焕、邱道明与周新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焕,邱道明,周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异14号异议人(案外人)周焕。申请执行人邱道明。被执行人周新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道明与被执行人周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周焕对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155393元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周焕称,2015年12月,异议人自筹资金购买建筑材料雇请工人在大冶市汪仁镇大塘村枫树垴周家湾修建二层房屋一套,房屋总面积804.41平方米。2016年10月17日,异议人作为该房屋所有人与大冶市汪仁镇大塘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拆迁补偿款为633103元,该补偿款随后拨付至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该补偿款属异议人个人财产,不是被执行人周新亮的财产。2017年1月13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281执207号之一执行裁定,将异议人上述账户内的155393元银行存款作为被执行人周新亮的财产予以划拨明显错误,请求大冶市人民法院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道明与被告周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新亮偿还原告邱道明人民币130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并依本金3000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依本金100000元,从2014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偿还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周新亮未按判决履行义务。2017年1月19日,原告邱道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新亮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周新亮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14日,本院依据(2017)鄂0281执2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周新亮以周焕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冶新冶支行62×××14账户的存款155393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周新亮与异议人周焕系父子关系。2016年10月17日,大冶市汪仁镇大塘村村民委员会与异议人周焕就位于大冶市汪仁镇大塘村枫树垴周家湾,评估报告书号为JX-65的房屋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两份,约定拆迁补偿款为633103元,该补偿款随后拨付至异议人周焕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冶新冶支行62×××14账户。2017年2月24日,大冶市汪仁镇大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位于大冶市汪仁镇大塘村枫树垴周家湾评估报告书号为JX-65的房屋系我村村民周焕于2015年12月自筹建筑材料,雇佣工人在自家宅基地和购买的宅基地上建设的。2017年3月10日,大冶市汪仁镇大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周新亮与周焕系父子关系,周焕没有与周新亮分户,周焕的财产实属与周新亮共同所有。2013年9月29日,大冶市汪仁镇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汪仁镇农民建房实行“一刀切”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全镇各村停止农民建房的申报工作,所有以前批准和2013年申报还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准再建,对已购买的建筑材料由镇购房办公室核实统一收购,对违规建筑一律予以拆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位于大冶市汪仁镇大塘村枫树垴周家湾评估报告书号为JX-65的房屋归谁所有。异议人周焕称该房屋是由其于2015年12月建造的,但根据大冶市汪仁镇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汪仁镇农民建房实行“一刀切”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13年9月29日以后,大冶市汪仁镇范围内各村已经停止农民建房的申报工作,所有以前批准和2013年申报还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准再建,对违规建筑一律予以拆除,由此可见,位于大冶市汪仁镇大塘村枫树垴周家湾评估报告书号为JX-65的房屋在2013年9月29日以前就已经建成,而并非异议人周焕所称的该房屋在2015年12月建造的。大冶市汪仁镇大塘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2月24日出具的证明显然与事实不符,且该证明与该村于2017年3月10日出具的证明相互矛盾,本院不予采信。被执行人周新亮又与异议人周焕系父子关系。综上所述,本院推定位于大冶市汪仁镇大塘村枫树垴周家湾评估报告书号为JX-65的房屋实际为被执行人周新亮所有,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亦应归被执行人周新亮所有。而位于大冶市汪仁镇大塘村枫树垴周家湾评估报告书号为JX-65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虽然是异议人周焕与大冶市汪仁镇大塘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但在签订该协议时,申请执行人邱道明与被执行人周新亮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很显然,被执行人周新亮为了规避本案的执行,由其子周焕代替其签订位于大冶市汪仁镇大塘村枫树垴周家湾评估报告书号为JX-65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款汇入其子周焕的银行账户,以达到规避本案执行的目的,故本院在执行本案时依据(2017)鄂0281执2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周新亮以周焕的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5393元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异议人周焕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周焕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柯 劲 松审判员 张 吉 林审判员 柯 尊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及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