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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范福勤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福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范福勤(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再审申请人范福勤因与孙宝有、肖一新合伙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青0105民初1437之二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福勤申请再审称:本人在城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孙宝有、肖一新合伙纠纷一案在先,肖一新向福建省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后,所以(2016)青0105民初1437之二号民事裁定裁定中止诉讼是错误的,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并恢复案件的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青0105民初1437之二号民事裁定系中止诉讼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原因有二: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之规定,中止审理的裁定是不允许申请再审的。其二,中止审理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作出的暂时中止案件审理的程序性处置,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即主动依职权恢复审理,所以中止诉讼的裁定并不是诉讼程序的终结,更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裁判,所以对中止诉讼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综上,范福勤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福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文生审判员  仙军文审判员  周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辉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