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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永生、陈英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永生,陈英博,郭玉萍,陈燕,长葛市万发机床有限公司,张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生,男,汉族,1962年8月19日生,住长葛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英博,男,汉族,1990年7月17日生,住长葛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玉萍,女,汉族,1963年10月13日生,住长葛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燕,女,汉族,1989年5月10日出生,住长葛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万发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石固镇北环路。法定代表人:陈永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华,男,汉族,1945年8月15日生,住长葛市。上诉人陈永生、陈英博、郭玉萍、陈燕、长葛市万发机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成华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长葛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陈永生、陈英博、郭玉萍、陈燕、长葛市万发机床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2017年2月10日之前预交上诉费。但陈永生、陈英博、郭玉萍、陈燕、长葛市万发机床有限公司并未在规定期间缴纳,且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永生、陈英博、郭玉萍、陈燕、长葛市万发机床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强审 判 员  李延波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