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斌与吕国民、王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吕国民,王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刘斌,黄石市飞扬房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吕国民,无业。被执行人王悦梅,自由职业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吕国民、王悦梅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000元及利息497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152元、公告费6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国民、王悦梅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16779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公告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盛永济审判员 石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