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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增诉候燕、赵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候燕,赵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636号原告:赵增,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丽,云南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候燕,女,汉族,1984年2月19日出生。被告:赵永涛,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原告赵增与被告候燕、赵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赵增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候燕、赵永涛的起诉。经审��,本院认为,原告赵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行使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增撤回对被告候燕、赵永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18元,由原告赵增负担。审 判 员 黄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代 大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