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县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蜀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蜀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杨蜀江,男,生于1974后8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璧山区隆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蜀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渝西分所璧山支所拍卖被执行人杨蜀江所有的云Axxx**号小车一辆。2017年3月28日,买受人邓飞以28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璧法民执字第00877-1号对被执行人杨蜀江所有的云Axxx**号车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杨蜀江所有的云Axxx**号小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邓飞所有。该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邓飞。三、买受人邓飞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文莉审 判 员 张 川代理审判员 杨伯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廖森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