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文其兵、康光朝与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其兵,康光朝,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425号原告:文其兵,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原告:康光朝,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二原告诉讼代理人:毛廷龙,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诉讼代理人:杨鸥,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权,该公司董事长。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原告文其兵、康光朝与被告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文其兵、康光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文其兵、康光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正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谢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