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3执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株洲京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122号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株洲京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7年4月1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申请人株洲京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二、2017年4月6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株洲京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131620.05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