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始与刘志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始,刘志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062号原告李始,女,汉族,1978年5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文明,系原告的丈夫。被告刘志清,女,汉族,1970年9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始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志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 俊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贝贝(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