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宗淑霞与廖振存、廖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宗淑霞,廖振存,廖长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财保125号申请人宗淑霞。被申请人廖振存。被申请人廖长清。申请人宗淑霞因与被申请人廖振存、廖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89488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宗淑霞提供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968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陪审员 郭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