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民初8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官国与周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官国,周淑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8123号原告:陈官国,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周淑敏,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陈官国为与被告周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周淑敏归还借款本金254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借款本金254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10日,被告周淑敏向原告借款,并出具给原告借条1份,载明:向原告借到人民币254000元,在2016年1月10日前还清。此后,被告周淑敏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淑敏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官国借款本金254000元,并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借款本金254000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701元,由被告周淑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才华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人民陪审员  祝阮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