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贾喜福与党平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喜福,党平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101号原告贾喜福,农民,住托县。被告党平小,农民,住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喜福诉被告党平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喜福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喜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喜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