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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来记与被执行人董自锋民间借贷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甘0821执151号被拘留人董自锋,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4日。本院在执行任来记与董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董自锋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董自锋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6)甘0821执151号被拘留人杜红玲,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7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荔堡镇沟圈村张咀社62号,身份证号码:622722197412172040。本院在执行任来记与董自锋、杜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杜红玲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杜红玲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